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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潍坊律师徐振才谈现代中国社会法与律师价值
作者:徐振才 律师  时间:2012年05月27日
      潍坊律师徐振才,法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于中国山东潍坊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被评为该所优秀律师、青年律师标兵,从事法学理论与实践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功代理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屋买卖纠纷等上百起经典案例,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网址:weifanglawyer.cn)
       法,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范畴,是经济基础的反映,法具有多层含义:首先,法象征着公正、正义、普世、统一,是一种规范、规则与秩序;其次,法具有公平的意义,是公平断讼的标准和基础;再次,法是刑,具有惩罚性,以刑罚作为后盾,是统治阶级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工具。
 法既然是经济基础在上层建筑领域的反映,必然是以经济基础为根本,也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必然产生各种新兴事物,尤其是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分工的细化,伴随的纠纷也会不断增多,这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考验着中国党和政府的治国智慧及执政经验,法的的重要性不断显现。而因社会逐渐细化的分工致使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的不断涌现,律师走向了社会的前台,律师的价值也逐渐得到显现。
 当然,这里所提到的律师的价值是建立在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之上的,是建立在理想化的法治基础之上的,是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有法可依、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础之上的,同时,这也是不同利益群体、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是不同利益集团在权力的博弈过程中优胜劣汰的体现。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法的理解不断深入,社会各利益群体对律师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强,律师行业的不断壮大,律师作为一个利益群体,其在不同利益集团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强,那么律师的价值将逐步的到体现。
 我们有理由相信,等到人们产生纠纷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律师,而不是关系、熟人,那么这个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将是极高的。而等到人们在处理一件重要的事情之前首先想到咨询律师,将风险化解在萌芽中,那么,律师的价值与作用将会彻底的得到体现。因此,律师的主要作用是把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如果等到纠纷真正的出现,通过律师的补救只能是单方面的补救,不可能是共赢的处理方法。
 因此,在当代中国的经济发展阶段,人们已经开始重视律师的作用,无论是在企业的成立与上市、企业的日常运营与管理、经济贸易谈判以及政府法律、经济政策的制定,都会有律师的参与。当然有的当事人还是存在侥幸的心理认为自己可以不需要律师就能游刃有余的化解各种风险,我们不否认有这样的精英,但是社会化的不断分工催生的是专业化的高精端人才,特别是在涉及重大事项时,一点的失误对整个事项决策将是致命的,那时的律师只能是感叹:“这事不好处理”。律师在刚开始就介入整个案件,将会更大的提升案件赢利的成功率,这是我们当事人所乐于所见的,当然也是律师所乐见的。